物业法 51 条规定是什么?
在 2021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中,第二编第二十四章对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二分编物业服务合同的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人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物业法 51 条规定的意义
- 保护业++益:业主在购买房屋时,通常希望能够享受到宁静、舒适的居住环境,如果允许住宅被随意改为经营性用房,可能会带来噪音、污染等问题,影响业主的生活质量,法律规定需要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以确保业主的权益得到保护。
- 维护社区秩序:如果住宅可以随意改为经营性用房,可能会导致社区商业过度发展,影响社区的整体规划和秩序,也可能会增加社区的管理难度和安全风险,法律规定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以维护社区的秩序和安全。
- 保障公共安全:一些经营性用房可能会涉及到公共安全问题,如餐饮、娱乐等行业,如果这些经营性用房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会对业主和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法律规定需要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以确保公共安全。
如何理解物业法 51 条规定
- “住宅”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 号),将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均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间、楼梯间、走廊、过道、小区内道路等,以及小区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都不属于“住宅”的范围。
- “经营性用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 号),将建筑物内的经营性用房,是指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即使改变了使用性质,用于出租、出借等经营活动,也不属于“经营性用房”的范围。
-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 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指“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
物业法 51 条规定的适用情况
- 未经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如果业主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将住宅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支付相应的费用。
- 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如果业主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根据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要求行为人支付合理的费用。
-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超过半数不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如果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超过半数不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其行为应当取得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一致同意。
- 未经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如果未经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应予支持。
物业法 51 条规定的总结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编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服务人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法规意义|保护业++益、维护社区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如何理解|“住宅”的范围、“经营性用房”的范围、“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范围||适用情况|未经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超过半数不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未经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
是对物业法 51 条规定的详细解读,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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