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家业物 - 专业物业服务,构筑品质生活家园

物业费,该不该交?

wrkbiz.com3940

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在日常生活中,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物业管理费而产生的++屡见不鲜,业主是否有权解除物业管理合同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物业管理费的性质

物业管理费属于服务性收费,它是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服务所收取的报酬,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由此可见,业主解除物业管理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业主解除物业管理合同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即由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这里的“法定程序”可以是业主大会的决议,也可以是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形式。
  2. 提前书面通知:业主决定解除物业管理合同时,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
  3. 赔偿损失:如果因解除合同给物业服务人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业主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的限制

虽然业主享有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一定限制的,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物业服务++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者存在未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等情形为由,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不予支持。

这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业主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的限制条件,即只有在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者存在未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等情形时,业主才能解除物业管理合同,如果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人民++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小区名称]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名称]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在物业服务过程中,该物业公司存在服务质量不高、收费不透明等问题,导致小区业主对其不满,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解除与该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并于[解除日期]向该物业公司发出了解除通知,该物业公司收到通知后,并未提出异议,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于[解除日期]正式解除。

[小区名称]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名称]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在物业服务过程中,该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者存在未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等情形,小区业主不能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解除与该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是否有权解除物业管理合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者存在未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等情形,业主有权解除物业管理合同,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上述情形,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不能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的条件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的限制
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
提前书面通知
赔偿损失
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存在未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等情形

标签: #物业管理费要解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