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物业服务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也有一些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收费标准存在不满,想要取消物业服务,业主可以单独取消物业服务吗?
我们需要明确物业服务的性质,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约定,双方都应该遵守合同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不能单方面取消物业服务。
这并不意味着业主不能取消物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业主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消物业服务:
-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业主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方式,决定是否解聘物业服务人,在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时,需要遵守法定程序,例如提前通知、召开会议、投票表决等,只有经过法定程序,业主才能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对通知期限有约定,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前通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需要提前三个月通知物业服务人,那么业主就必须在三个月之前通知物业服务人,否则不能单方面取消物业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业主通过法定程序或者合同约定的方式取消了物业服务,也不意味着业主不需要支付物业服务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人已经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就需要支付相应的物业费。
业主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或者合同约定的方式取消物业服务,但是需要注意通知期限和支付物业费等问题,物业服务人也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确保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收费标准合理,只有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共同遵守合同的约定,才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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