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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变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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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物业管理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由于各种原因,物业公司的变更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是否有权要求物业变更呢?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物业管理公司是受业主委托,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企业,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来源于业主的委托和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如果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的物业服务人订立了物业服务合同,那么原物业服务合同就会终止,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进行变更。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这意味着,即使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服务期限,如果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那么原物业服务合同也会终止,业主同样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进行变更。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这一条例明确了业主有权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也就是说,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业主也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进行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业主在要求物业公司变更时,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业主不能以不缴纳物业费等方式来要挟物业公司进行变更,否则可能会构成违约,业主在要求物业公司变更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如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等,以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进行变更,但需要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业主也应当尊重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以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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